台東縣國立台東中學校友會章程
九十年元月六日校友會成立大會制訂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會員大會修訂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會員大會修訂
一0一年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東縣國立台東中學校友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台東市中華路一段七二一號(國立台東中學)。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遵照政府國策,共同致力教育事業。
(二)加強校友之聯繫,增進情誼,互相合作。
(三)砥礪校友之學行,修己善群。
(四)協助校友創業、就業、就學,促進母校發展。
(五)協助母校校務推展。
(六)出版校友通訊及印製校友通訊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校初、高中畢業或肄業同學(含日治時期)及曾任本校教職員者,均得申請入會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應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若會員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行使會員權利,一人至多接受十人委託。
(二)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福利。
(三)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有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會章及大會決議。
(二)擔任依本會會章所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四)贊助本會所舉辦之活動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得聘榮譽理事若干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中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訂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查本會決算。
(四)審議本會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
(五)決定會務方針。
第十二條: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
(二)會務人員之聘免。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處理會員大會決議案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商討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查會員資格。
(七)其他會員大會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收支事項。
(二)審查各種業務之推行狀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總幹事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總幹事(副總幹事)為義務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分設聯絡、會籍、財務、秘書、活動等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聘任之。理事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遴聘之,以上人員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凡對本會有貢獻或熱誠贊助本會者,得由理事會議通過後聘為本會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十八條:每半年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監事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一次繳交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為永久會員。
(二)樂捐:由會員或是熱忱贊助本會者自由捐助。
(三)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郵局或銀行,非經會計組組長及理事長之簽章不得動用,監事會得隨時稽核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修訂時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討論決議。如有未盡事項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