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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高級中學60清寒獎助學金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60清寒獎助學金發放辦法                                              
第一條 黃惠謙、陳德茂、王桂春等本校民國60年畢業生,為回饋母校,獎勵品學兼優之學生,特
       捐助設立本獎助學金,委請本校擬訂發放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名額:每學年暫定十名,寧缺勿濫,從優遴選。
第三條 實施期限: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實施,暫定三學年,期滿再行檢討。
第四條 獎學金金額:最高每名新台幣壹萬元。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成績優異獎三名:
1.本校在學學生。
2.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或全班排名前20%內,及無小過以上記錄。
3.同時未領得本校其他(成績優異)獎學金者(含國教署就近入學獎學金)。
(二)成績進步獎七名:
1.本校在學學生。
2.前一學年之第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出第一學期五分以上(含五分),或全班排名進步10名,或具
  特殊表現經三位師長共同推薦者,具上述條件之一,且無小過以上記錄。
3.同時未領得本校其他(成績優異)獎學金者(含國教署就近入學獎學金)。
第六條  審查標準:申請人數超過獎勵名額時,優先條件依序如下:
(一) 符合下列條件身份者:
1. 單親家庭或弱勢家庭子弟。
2. 綠島蘭嶼等偏鄉偏遠地區家庭子弟。
3. 原住民子弟。
4. 榮民子弟。
5. 其他出身寒微,急需鼓勵者。
(二)學業成績較高者
   (三)其他優異表現者
第七條 申請時間:每學年上學期中旬。
第八條 申請手續:
1.填寫申請書(申請書請至註冊組獎學金櫃子拿取)。
2.附前一學年上下學期成績單,及其他優異表現參考資料(如課外活動表現)。
第九條 審核:由註冊組收件造冊依申請條件比序審定,推薦給捐助人參考最後選定發放對象。
第十條 核發程序:審核後公佈得獎名單,並造冊核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報通過及獎學金捐助人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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