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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規範

教育部國教署因應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

東區設備借用中心

 

一、依據

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線上 教學資訊設備借用實施規定。

 

二、目的

因應疫情期間學校可能發生停課情況,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或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供 家戶無相關設備之學生在家使用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及行動網卡之 借用服務。

 

三、借用原則

()考量設備資源有限,學校應先行瞭解教師規劃線上教學所需資源, 並優先調度校內資訊設備,提供家戶無相關設備之學生在家使用。

()學校資訊設備不足時,依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稱社區)劃分, 由社區內學校互相調度支援;必要時,得由各社區「高級中等學校 適性學習社區教育資源均質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均質化)召集 學校協調。

()社區內資訊設備調度支援後仍有不足者,再由各社區均質化召集學校(以下簡稱借用單位)向本署指定之設備支援中心學校申請 借用。

()東區均質化中心學校及其負責協助學校所在區域

  1. 國立臺東女中:台東地區高中職。
  2. 國立花蓮高中:花蓮地區高中職

 

四、借用方式

  均質化召集學校經區域內協調後仍有不足,得依下列規定向本設備支援中心申請借用。

()借用單位應依實際需求詳填「資訊設備借用申請表」(附件 2)

()每次申請借用期間以 3 週為原則;如有延長之需要,請向各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申請續借(申請表同附件 2)

()借用資訊設備,採批次借用及批次歸還方式辦理,由各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與借用單位共同檢查及確認點交各項借用之資訊設備(包括電源線等相關配件),並填具檢查表(附件 3)一式 2 份, 由雙方各執 1 份備查。

()借用單位歸還資訊設備時,應將資訊設備還原為原廠設定除個人資料與自行安裝之軟體完成消毒、清潔與保養,並依借用時填具之檢查表(附件 2)進行歸還檢查及確認。

()借用單位得參考使用附件 2 檢查表,辦理與借用學校間之資訊 設備借用及歸還手續。

(六)考量花東地區幅員遼闊,國立花蓮高中於借用時,上述之附件2,可以正本核章後全彩掃描後,以EMAIL寄至 pttsh5205@gm.pttsh.ttct.edu.tw ,並完成網站上的線上借用程序,經本中心審核後,以宅配方式寄送,運費部份原則上由設備中心本計畫之相關預算支應,若計畫經費不足時,則由地區借用單位自行負擔。

(七)承(六),歸還時,仍以寄送方式進行,但務必填妥檢上述之附件3,且將填妥核章完成的表單與設備開機完成的畫面合照,連同附件3表單一併EMAIL至上述電子郵件。

(八)承(六),無論借用或歸還,均需進行網站上的借用及歸還程序,待設備中心收到相關表件與設備,確認無誤,於借用系統上核可後,方完成程序。

 

五、使用規定

()借用資訊設備以實施線上教學及學習使用為主。

()遇有特殊狀況,各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得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

()借用單位應提醒借用學校及學生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勿自行拆裝任何硬體及周邊設備。

2.應自行備份相關資料檔案;使用完畢後,應自行刪除個人檔案, 各區設備支援中心學校不負保存檔案之責任。

3.使用網際網路時,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國際網際網 路規範等相關規定。

4.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避免受到污損(例如受食物或飲料沾污),遠離高溫或潮溼之環境,以保護設備可正常運作,並禁止轉借他人使用。

5.勿自行更換資訊網路設備原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 體;歸還前,應確認為原有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6.借用期間,應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7. 如有因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或無法正常運作等情形,借用學校及學生應付賠償責任(以賠償原設備為原則;如賠償原設備 有困難者,得以新款設備取代或賠償原設備之價款)

 

六、本計畫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

公文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40155號函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高級中等學校線上教學資訊設備借用實施計畫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居家學習4G門號(SIM卡)申請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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