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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高中自主學習規範要點

國立臺東高中學生自主學習實施補充規定

                                     108424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081008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10331日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一、 依據:教育部10311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221日字第 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

二、 為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與適性發展,使學生能在教師指導下,擬定自主學習計畫,自主實踐與完成計畫,並自主辦理發表成果,特訂定此補充規定,說明自主學習實施、管理與輔導相關事宜。

三、 本校學生自主學習事宜,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自主學習實施由圖書館主辦,統籌各處室辦理相關事宜,並召開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

  1.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由圖書館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包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實研組長、設備組長、年級導師代表3人、課程諮詢教師召集人及家長會代表1人,合計11人。

  2. 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應討論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實施、學校可提供之場地與資源等相關事宜,有關學生自主學習內容規劃由圖書館負責,學生自主學習之場地與資源由圖書館與教務處設備組共同規劃安排。

  3. 如召開學生自主學習計劃申請審查會議,需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與執行。

(二)每學年於新生始業輔導辦理學生自主學習說明會,親師座談會辦理家長自主學習說明會。

(三)高一上學期學生需修習完成學校安排之自主學習基礎課程後,始得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並依據規定格式撰寫「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

(四)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與審查,辦理原則如下:

  1. 學生應於指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

  2. 申請計畫以學期為單位。

  3. 高一學生應於下學期第一次期中後二週內上網填寫「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由各班導師初審,初審完後由圖書館召集審查會議,線上審核(複審)學生「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通過複審者將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列印,請法定代理人及導師簽名後,再繳交至圖書館核印。其他年級學生欲申請自主學習,需於該學期開始後二週內上網填寫,再交由陪伴教師初審,由圖書館複審完後,再列印核章。

  4. 計畫審查原則為評估學生申請計畫內容是否明確可行。

  5. 審查結果經學生自主學習小組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與執行。

(五)學生自主學習期間之出缺勤管理由陪伴老師登記後,交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登錄,學生須依據本校「國立臺東高中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

(六)學生自主學習之陪伴教師由教務處安排與公告。

(七)學生自主學習之陪伴教師,依下列原則提供學生協助。

   1. 指定學生自主學習班級日誌之負責同學、協助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進行學生出缺勤點名與通報、檢視學生自主學習紀錄、了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與困難、協助學生辦理自主學習成果發表。

   2. 陪伴教師可提供學生諮詢,不須負責學生自主學習成果之品質。

(八)學生自主學習計畫成果得於陪伴教師協助下,置入學生學習歷程檔案。

(九)學生自主學習資源與平台由圖書館負責建置與維護,表現優秀之學生自主學習計畫與成果,並在學生同意下,提供本校其他學生參考與學習。

四、 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如有學校規劃之重要活動,須全程參加,不得以自主學習為理由拒絕出席。

五、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項目包含:申請名稱、申請內容、執行進度、預期成果、發表方式、需要設備等,格式詳如附件一。

六、 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計畫,依下列原則辦理:

(學生自主學習計劃項目可包含學科的延伸學習,議題學習,新科技或資訊學習等。

(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向圖書館提出自主學習計畫申請。

(學生應於計畫核可後,依計畫實施,記錄自主學習情形,按月繳交自主學習紀錄。

七、本要點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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