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校園霸凌防制專區 / 校園霸凌申訴管道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一章第三條名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如同學遇到霸凌情形,除了應勇敢說出來之外,亦可透過多元管道反映:

)告訴導師、家長。

)投訴學校信箱e-mail3分機11034)反映。

)在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留言版(https://bully.moe.edu.tw/index6)其他管道(好同學、好朋友)反映。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