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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本校申復窗口為本校生輔組
電話:089-322070#3009
信箱:pttsh3009@gm.pttsh.ttct.edu.tw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限。
依據性別平等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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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平等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