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班聯會 / 組織辦法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班代表聯席會組織章程

110.10.28班代表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1.12.08班代表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112.02.23班代表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班代表聯席會又稱為班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東市中華路一段721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三條       宗旨

一、培養學生民主法治及自治精神。

二、聯繫同儕情誼,強化校園溝通,促進團體和諧進步。

三、推動全校性活動,充實學校生活。

四、培養積極態度、愛護團體、具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對教學環境及輔導環境提供興革意見。

三、與各地區班聯會聯繫。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校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依班代表聯席會主席罷免辦法遴選或罷免本會主席。

二、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之服務。

第七條       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議決及團體協約。

二、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幹部

        本會以班代表聯席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       各班遴選一位代表為班級代表。

第九條       本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執行秘書,並設有文書、公關、總務、活動、美宣、學權組等六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主席聘任之,任期均為1年。

第十條       工作職掌:

一、主 席:綜理本會所有之相關事務,對外代表班聯會。

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各項工作及執行主席交付之事項,並於主席缺席或無法執行職權時代理主席職務。

三、執行秘書:為班聯會最高幕僚單位,辦理各項跨部會之全面性業務。負責處理正副主席交辦事項。協助管理各部門及分配行政資源與人力。處理臨時事務或非行政部會直屬之工作。並設有祕書組。

四、公關組:代表班聯會與外校進行相關活動聯繫事宜。

五、文書組:綜理開會、簽到、請公假、文書編輯等事宜;並合力做資料整理、   歸檔工作。

六、美宣組:負責攝影、廣告傳單、美編與其他宣傳事宜。

七、活動組:負責規劃班聯會相關活動事宜。

八、總務組:管理財務收支事宜。

九、學權組:取察民意、了解學生訴求以規劃政策。

第十一條  高三各班推派一名代表為畢業班學生提供並籌劃相關畢業活動,故另做以下分    組。

一、統籌:1人,總籌與應屆畢業生相關之活動事宜。

二、畢編組:3人,負責畢業紀念冊共同頁之攝影、內容策劃、美編等相關事宜。

三、活動組:3人,負責規畫畢業季相關活動。

四、畢典組:4人,協助籌劃設計與執行畢業典禮辦理流程。

第十二條  下學年度班聯會主席候選人為本學期高一同學,不得為有接受乙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但若具服務熱誠並經導師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每月第四週由主席召開,並可視需要由主席召開臨時會。

第十四條 班級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力。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視需要,不定時召開。

第十六條 主席、副主席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如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會議,視同辭職。

 

第六章 選舉

第十七條 班代表聯席會主席選舉依本章辦理。

第十八條 本校學生為班代表聯席會主席選舉之選舉人,並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進行選舉。

第十九條 現任班聯會得推選高一幹部,或由高一各班班代表或對學生事務有熱誠之學生推選為

 下屆聯席會主席之候選人。

第二十條 候選人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二十一條   班代表聯席會主席選舉由訓育組成立選務小組辦理,學務處為主管及監督單位。

第二十二條   班代表聯席會主席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五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十三條      班代表聯席會主席及各幹部之任期為每學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在任期中受小過以上(含小過)之處分時立即解職,並應辦理補選。然所餘任期不足六個月時不予補選,主席之職由選舉時次高票者繼任,至所餘任期結束。

第二十四條      選務小組應於投票日五日前,向全校師生公佈候選人名單及選舉日期,投票地點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五條      自公佈候選人名單之日起,至投票前一日止,為候選人之競選活動期間。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在競選活動期間,得依下列各款之規定於課餘時間從事競選活動
一、張貼海報、分發傳單。
二、訪問同學。
三、舉辦政見發表會。

第二十七條   全體候選人政見發表會由選務小組統籌辦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影響正常教學。

 二、發表不當言論。

 三、惡意攻訐其他候選人。

 四、聚眾遊行,妨礙公共秩序。

 五、其他違反校規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學務處得依相關校規懲處。

第二十九條   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後七日內公佈。

第三十條 當選人應於交接儀式完畢後七日內公佈各組幹部名單。

 

第七章 罷免

第三十一條      主席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訓育組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首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至學務處訓育組領取罷免提議書進行填寫,檢附罷免理由書及提議名冊,向訓育組提出。
提議人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小數點以無條件進位為整數。
提議人名冊依規定詳細填寫。罷免理由書不超過一千字。

第三十三條      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小數點以無條件進位為整數。
提議階段完成後,連署者應至學務處訓育組領取連署書,並依照規定填寫連署書,格式有誤、資料不清皆不列入計算。提議與連署人數分開計算。

第三十四條      罷免案成立後,提議人及連署者名冊應保留至開票完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於二十天內舉行投票。

第三十六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多於有效不同意票,且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即為通過。

第三十七條      罷免案通過後,訓育組應於七天內公告投票結果,並在公告當天解除主席之職務,其餘幹部亦應總辭。

第三十八條      罷免案通過後,應在三週內進行改選,候選人則採自願參選制,並於一週內提交完成參選及政見企畫書之撰寫。

第三十九條      於改選期間,由上屆班聯會主席暫代職務至改選結束。

第四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不同意票多於有效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票數未達原選舉區選舉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即為罷免失敗。在為同一主席任期內不得提出第二次罷免。

第八章  活動要領

第四十一條   本會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校規及有關法令。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學務處指導下策劃校內各項學生活動,研討通過後發動全體同學響應參與。

第四十三條   本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通過後即代表全體學生意見,決議時應慎重。

第四十四條   本會應隨時與指導老師協商各項事務,不得獨斷獨行。

第四十五條      本會代表全體學生,在校內進行一切合法之活動,如需與校外聯繫,必須經過學務處同意。

第九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每人每學年繳交會費五十元為原則,若班聯會認為有增加之必

要,於上學期第一次班代大會提案通過後實施增加該學年會費。

    二、學務處業務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學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須經班代表聯席大會通過,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告日起生效,若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法規處置。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