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書規則
一、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紙等資料,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閱覽,參考研究之用。
二、教職員憑借閱證借書、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三、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期限,分別規定如後:
(一)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1至10冊,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二)學生:借出圖書限3冊,借期一個月,可續借一次。
四、凡漫畫書、工具書及珍貴圖書,僅限在館內閱讀,概不外借。
五、本館需要清查整理時,得通知索回借出圖書。
六、出圖書不得圈點評註及有其他毀損行為,若有污損或遺失情事,借書人需負責賠償。
七、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倘經發覺,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並追還所借圖書。
八、學生證如有遺失,須即向學校聲明掛失。若因遺失學生證,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應向原持有人負責賠償。
九、借期屆滿,經本館通知乃不還書者,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
十、教職員工及學生遺失或損壞本館借書,得民法賠償。
十一、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在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