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議依據職業學校組織法規定。
二、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以校長為主席。
三、本會議由全體教職員組織之。
四、本會議之職責如下:
(1)決定學校施政方針。
(2)審議校務應興應革事項。
(3)審議各種計畫及章則。
(4)審議校舍建築及擴充設備事項。
(5)解決各處室相互有關事項。
(6)議定每學期校務中心工作。
(7)審議其他有關校務事項。
五、本會議於每學期開始及學期終了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議須有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議議決案呈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之。
八、本規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本會議修改之。
九、本規程經本會議通過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