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高級中學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103年8月1日起施行
10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追認通過
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7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3673號核准備查
110年7月2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年7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5521號核准備查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立臺東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合計94人,由本校校長、各單位主管9人、全體專任教師60人(出席人數以當學年度實際聘任人數計數)、職員代表15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8人(需占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之比例不少於百分之八)組成。
(二) 前款職員代表為全體職員六分之五,職員代表人數15人,由全體職員推選之,
職員代表任期為一學年,得連選連任。
(三)前款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會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擔任。
(四)第一款學生代表,由經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擔任。
(五)代理教師不得為校務會議組織成員,但可受專任教師之書面委託代理出席本會
議,並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包
含假日) 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包含假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本會議組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附具案由請求:校長應於十五
日內召開,並於開會五日(包含假日)前公告。
2、因天災、緊急事故或行政單位認有必要:得隨時召開之,並應通知本會議
組織成員。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六、本會議開會及議決方式如下:
(一)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
議。
(二)成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其有書面委託時,得由非成員之受託人代為出席,
並有發言及表決權。
(三)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應有正當理由,並辦理請假。
七、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長交議。
(二)各主管單位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五)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連署人提案。
前項提案,應於開會五日(不含假日)前,提交本會議承辦單位彙整。但第
四點第二款臨時會議之提案,不在此限。
(六)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共同提案。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