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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校務會議規程

一、本會議依據職業學校組織法規定。

二、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以校長為主席。

三、本會議由全體教職員組織之。

四、本會議之職責如下:

 (1)決定學校施政方針。

 (2)審議校務應興應革事項。

 (3)審議各種計畫及章則。

 (4)審議校舍建築及擴充設備事項。

 (5)解決各處室相互有關事項。

 (6)議定每學期校務中心工作。

 (7)審議其他有關校務事項。

五、本會議於每學期開始及學期終了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議須有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議議決案呈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之。

八、本規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本會議修改之。

九、本規程經本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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