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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財產管理辦法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財產管理辦法

89830日校務會議訂定

105112日行政會報修訂

、本校財產管理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之財產管理均依行院編訂「國有公用管理手冊」辦理,並依「財物標準分類」分五大類:

1.  土地、土地改良物

2.  房屋建築及設備

3.  機械及設備

4.  交通及運輸設備

5.  雜項設備

三、財產之登記與保管:物品依規定比照財產管理。

(一)預算之外無償接收或接受外界捐贈之動產應登記為財產、物品  列管。

(二)不限於任何經費項下開支增購之財物均由各處室、科配合業務計劃及教學之需要,由使用單位或教學設備組提出請購,並配合預算經首長核准後交由庶務組購置、定製;完成後即由經辦人會使用單位及財產管理員依採購契約、請購單、支出憑證或其他採購文件所開列之品名、數量、廠牌、規格,詳細驗收、點交,驗收完成取得財物後由各科主任、技士、技佐於支出憑證驗收保管欄簽章。財物管理單位按財物管理辦法、財物標準分類編號、依保管簽章者編列財物增加三聯單通知保管使用人,並粘貼標籤,列入帳卡分別列管。使用保管單位對其財物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私自移轉或外借,每天下班前得檢查其財物是否完好,門窗是否上鎖。如需維修應向庶務組提出申請,財物使用保管人如有異動時應辦理移交。每年並於年度決算完成後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主計室實施清查盤點。

(三)為使財物作適當的運用,該單位不適用時應至財產管理單位辦理調撥轉移之異動手續。

(四)財物之報廢:各類財物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因學校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可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也因此如各科使用之財物已達報廢年限仍有利用價值則暫緩報廢,俟該財物無利用價值時再至財產管理單位辦理廢手續,其報廢申請單應經使用保管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並得繳交殘值;反之,未達報廢年限但其財物已失原有效能無法維修或修復不經濟且無利用價值時,應敘明其原因,由財產管理單位專案報上級機關處理。但在未奉核准之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五)財物遺失失竊之處理:

為有效防制財物失竊案件發生,減少財物損失,使用保管單位應切實加強公產之維護保管,依七十五年教總字第○○六七三號函及七十七教總字○一三○七號函各機關學校如有失竊匿報或以舊換新及以假亂真之情形,當嚴予追究財物使用保管人員、財產承辦人員及有關主管之責任。

(六)物品管理:非消耗品:

非消耗性物品之增加,均依八十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秘字第一九二○一號函規定該財物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以上金額未達一萬元以上則列入非消耗品比照財產管理輸入電腦列管,每月編造月報表,並於年度結算時,配合財產訂定清點計畫,作定期之清查盤點,以免影響學生教學。報廢之物品均比照財產處理方式變賣,價額合併繳庫。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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