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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財物損毀賠償辦法

一、本校員工學生損毀財物之賠償,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本校員工學生對於學校產應加愛護,如有損毀遺失,應照市價賠償,價格由庶務組查估。

三、遇有重大財物之損毀,其價格不易估完時,由總務處擬定價格,會同會計室呈請校長核定之。

四、各實驗室教室負責人,發現公物損毀時應立即查明損毀人,令其攜款至總務處賠償。

五、庶務組於定期檢查時,發現有損毀之公物,即填發損毀公物通知之。

六、本校員工學生損毀財物賠償費,以下列辦法收取:

  (一)員工由其本人薪餉內扣除,如遇金額鉅大,一月所得不敷抵償時,得請求分月歸遇。

  (二)學生由其本人攜款至總務處貼償,如遇金額過大者,由總務處會同訓導處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一週內繳交出納組。

七、財物損毀人無法查明者,由有關人員分攤賠償,或由班級費賠償。

八、已賠償之損毀物,應由庶務組立即照原樣購補或修理之。

九、本辦法簽請校長核准後施行外,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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