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東高級中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要點
壹、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五日部授教中(會)字第0930513423號函訂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貳、目的:妥善維護校產,充分發揮本校校舍場地功能,並配合學校社區化趨勢,與社區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參、提供使用原則:
一.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途。
二.不妨礙本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合法之文教活動。
(二)機關團體之慶典或符合政令宣導之集會(訓)活動。
(三)各種合法之考試測驗考場。
肆、提供使用場所:
一.禮堂 二.集思廳 三.小型會議室 四.電腦教室
五.普通教室. 六.圖書館階梯教室. 七.體育館
八.游泳池 九.學苑
伍、提供使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二.上述各機關團體所屬員工、師生亦得使用本校之學苑。
陸、申請手續
使用單位應於二週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呈校長核定,並完成繳費手續後始可使用。
柒、收費:如附表
捌、罰則:
一.校外人士於使用本校場所期間,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任。若因使用不當,致設備遭受損害或遺失時,應負還原或賠償之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完成之。
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立即停止繼續使用權,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商業營利活動或宣傳行為。
(二)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三)有損本校設施虞慮之行為。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之行為。
(五)將場地私自轉讓使用之行為。
玖、注意事項
一.使用期間,關於場地內外秩序之維護、安全事項及疏散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規劃與執行。若發生不可歸責於本校之意外事故,悉與本校無涉,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二.使用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當日將場地清理乾淨,設施復原,會同本校有關單位檢查後交回使用權。
三.需長期使用場地時,應與本校訂定使用契約,詳列權利義務相關事宜。
前項契約之訂定以一年為原則
四.各單位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若有使用時間之衝突,以先提出申請者為優先.必要時得由相關單位協調之。
拾、本使用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定,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