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校公文依限處理實施公文查詢,其查詢範圍如左:
(一)本校與其他機關間得相互查詢。
(二)經辦人員間,得相互查詢。
二、左列各款文件不辦理查詢:
(一)絕對機密、機密、密之案件。
(二)本校內之便簽通知。
(三)無須辦理之複製文書、公報、表報或其他印刷品。
三、承辦人員辦理公文查詢及其他有關工作,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日除整理與檢查待辦盒外,並將查詢情形,連同待辦短提陳主管檢視。
(二)承辦人員不按規定填表,延不退還甲表或逾期不請求展期,應予查詢,逕請其改正或報請單位主管處理。
(三)協助主辦研考業務人員定期檢查及蒐集有關資料。
(四)上月經檢查未結案之甲表,如已辦竣,應由待辦盒內檢出,暫置於結案盒分類卡之前,以備本月檢查。
(五)每月終應查對號碼索引簿,除未辦結公文應查催外,對已辦結(發文或存查)公文未銷號者,應查明銷號。
四、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責。
五、單位主管,應依據左列規定,負責公文查詢及處理:
(一)每日上班時應先檢查待辦盒內公文登記表,對屆期尚未辦出新收文件所填預定結案日期過長,會辦文件未照規定時限處理者,應予糾正,並在紀錄卡上簽章及註明糾正事項。
(二)屬員差假時之公文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1.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責由主辦組長(或處室主管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
2.職務代理人或主管組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處室主管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理。
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結者,應責成清理後始得派遣公差。
六、主辦研考業務人員,每週應查詢登記桌一次,發現錯誤應指導改正,逾限未結案且應填報逾限未結案件檢查週報表陳校長核辦,並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人仍延不辦理及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縱至結案為止。
七、主辦研考人員每月應按登記櫃內之收文盒、待辦盒、分類盒、結案盒之順序,實施公文總檢查及公文辦理日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