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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公文查催辦法

一、為使本校公文依限處理實施公文查詢,其查詢範圍如左:

 (一)本校與其他機關間得相互查詢。

 (二)經辦人員間,得相互查詢。

二、左列各款文件不辦理查詢:

 (一)絕對機密、機密、密之案件。

 (二)本校內之便簽通知。

 (三)無須辦理之複製文書、公報、表報或其他印刷品。

三、承辦人員辦理公文查詢及其他有關工作,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日除整理與檢查待辦盒外,並將查詢情形,連同待辦短提陳主管檢視。

 (二)承辦人員不按規定填表,延不退還甲表或逾期不請求展期,應予查詢,逕請其改正或報請單位主管處理。

 (三)協助主辦研考業務人員定期檢查及蒐集有關資料。

 (四)上月經檢查未結案之甲表,如已辦竣,應由待辦盒內檢出,暫置於結案盒分類卡之前,以備本月檢查。

 (五)每月終應查對號碼索引簿,除未辦結公文應查催外,對已辦結(發文或存查)公文未銷號者,應查明銷號。

四、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責。

五、單位主管,應依據左列規定,負責公文查詢及處理:

 (一)每日上班時應先檢查待辦盒內公文登記表,對屆期尚未辦出新收文件所填預定結案日期過長,會辦文件未照規定時限處理者,應予糾正,並在紀錄卡上簽章及註明糾正事項。

 (二)屬員差假時之公文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1.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責由主辦組長(或處室主管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

  2.職務代理人或主管組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處室主管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理。

   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結者,應責成清理後始得派遣公差。

六、主辦研考業務人員,每週應查詢登記桌一次,發現錯誤應指導改正,逾限未結案且應填報逾限未結案件檢查週報表陳校長核辦,並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人仍延不辦理及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縱至結案為止。

七、主辦研考人員每月應按登記櫃內之收文盒、待辦盒、分類盒、結案盒之順序,實施公文總檢查及公文辦理日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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