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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財物修繕辦法

一、為善盡管理責任,延長財物使用年限,營造優質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財物包括校舍建築及辦公、教學、生活設備。

三、本校財物之修繕應由財物保管人員或設備設使用人提出,總務處執行。

四、總務處執行修繕工作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緊急修繕:凡涉及安全虞慮(如建物毀損)、財物損失(如水管破裂)或嚴重影響校生活者(如停電、網路故障、飲水機故障),應立即搶修。

    (二)經常修繕:設施或物品毀損需修繕者,應到總務處登記。總務處人員依登記順序儘速完成修繕工作或洽請廠商協助辦理。

                  前項修繕期限以七日為原則。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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