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善盡管理責任,延長財物使用年限,營造優質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財物包括校舍建築及辦公、教學、生活設備。
三、本校財物之修繕應由財物保管人員或設備設使用人提出,總務處執行。
四、總務處執行修繕工作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緊急修繕:凡涉及安全虞慮(如建物毀損)、財物損失(如水管破裂)或嚴重影響校生活者(如停電、網路故障、飲水機故障),應立即搶修。
(二)經常修繕:設施或物品毀損需修繕者,應到總務處登記。總務處人員依登記順序儘速完成修繕工作或洽請廠商協助辦理。
前項修繕期限以七日為原則。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