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規 / 宿舍借用管理要點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                     

                                                         9621日校務會議通過

10491日校務會議通過

107627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116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1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法令依據:

依據行政院1091127日院授財產公字第第109350012070號函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宿舍種類:本校職務宿舍分為:

    ()單房間職務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借用資格:本校教職員工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因職期輪調、職務上之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一戶為限。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住所,惟任職本校達十年以上者,亦得借用之。

    ()本校基於教學、訓練及特殊勤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惟需每年重新申請借用。

()舉凡特殊勤務需求者,業務單位簽請校長核可後得以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上個學年度已分配宿舍者,未有重大過失者,於新的學年度得以優先借用原宿舍空間。

 四、借用限制:

    ()凡本人或配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借住多房間職務宿舍。

        1.曾由政府輔建或輔購住宅者(含已償還者)

        2.本人或配偶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凡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借住多房間或單房間職務宿舍。

        1.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期間者。

        2.留職留薪或出國進修超過核准期間者。

    ()距本校職務宿舍三十公里內本人或配偶已有購置住宅者不得申請宿舍,如多房間職務宿舍不敷申借時,得暫緩分配。

五、申借手續:本校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依第三點規定借用職務宿舍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填具申請單及各項表件,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送總務處庶務組會同人事室核對有關資料後計算積點。

    ()前項申請表件經核對無誤後,總務處庶務組即按積點先後列冊依序借住,如申報不實除追究責任議處外,並取消借用權。

    ()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借用期間如有不符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情形,應改借單房間職務宿舍。

六、積點標準:本校宿舍之申借,依下列積點標準計算:

    ()職級計點:比照簡任教師13點、比照薦任教師12點、比照委任教師11點、簡任職員13點、薦任職員12點、委任職員11點。軍訓人員上校或中校13點、少校或上尉12點、中尉以下11點,技工、工友比照委任

    ()職務計點:一級主管15點、二級主管13非主管7、非編制內人員6

    ()年資計點:以服務本校年資計點,每滿一年1點、不足一年不計點、最高以25點為限。

    ()眷口計點:

        1.單房間職務宿舍:因不列眷口數,不計點。

        2.多房間職務宿舍:本人、配偶(限隨居任所)、其他共同生活居住之直系親屬一口3點,最高以25點為限。

    ()住屋計點:

        1.單房間職務宿舍:不計點。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無自用住宅者13點、自用住宅距本校職務宿舍30公里以上且隨眷居住者3點、距本校職務宿舍30公里內已有自用住宅者不計點。

    ()服務本校期間,最近三年考績計點:考績計點甲等9點、乙等7點、丙等5點;學務創新人員年度總考核優等9點、良等7點、可等5點。

    ()身心障礙者計點:5點。

七、分配優先順序:分配時以積點高低依序選擇借用宿舍。

八、宿舍管理:宿舍管理應設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宿舍借用及其他相關管理事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及主計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置委員七至九人(考量住宿人代表及教師代表),由校長自專任教職員中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庶務組長兼任,辦理本委員會各項有關事宜。

    借用宿舍應遵守下列規定:

()已獲借用宿舍者,由學校與借用人於十五日內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後始可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校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退休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宿舍借用人如有出()租、轉借、調換、轉讓等情事,經查明屬實即終止借用契約,除送宿舍管理委員會議處外並責令搬遷。如有違反法律者,應負法律責任。

    ()借用人應按宿舍公約保持宿舍內外環境整潔。

    ()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總務處庶務組得隨時派人前往查驗。

    ()宿舍及設備情形,總務處庶務組應會同有關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但應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並將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

    ()宿舍借用人發現有重大修繕之必要者,請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送總務處庶務組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及視本校年度經費多寡定之。

    ()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給總務處庶務組簽核後辦理,借用人因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宿舍時應歸校方所有,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校方補償。

()宿舍借用人應依本校「宿舍管理費收費要點」第四條規定扣繳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並自行負擔用水、用電、瓦斯等費用。

    ()借用人應繳交保證金一萬元,遷出宿舍時,應將所借公物點交承辦單位點收,如有短缺、廠牌不符或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並回復原狀,倘有違者,以保證金代為清除,餘款退回。本要點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定,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辦理。

(十一)不依前款規定辦理,逕自遷出者,其借用保管責任,不得視為解除,所有宿舍的一切權益或物質損害,仍須負賠償責任。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無法繼續居住者,總務處依規定予以緊急處理。

(十二)庶務組業務承辦人將定期及不定期訪視了解宿舍居住情形,匯整意見,提供學校參酌倘有違原申請居住事由者,將發通知改善單,通知三次未改善者,將要求遷出。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