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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事務工作檢核小組組織章程

國立台東高級中學事務工作檢核小組組織章程

九十四年九月

第一條:為提昇事務工作之品質,實施工作檢核,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成立總務工作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本小組設委員八名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教官、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主任、校長秘書等組成。召集人,由總務主任兼任之。

第三條:本小組之任務計有下列各項:
一、文書處理之檢核。
二、檔案管理之檢核。
三、出納管理之檢核。
四、財產管理之檢核。
五、物品管理之檢核。
六、辦公處所管理之檢核。
七、宿舍管理之檢核。
八、安全管理之檢核。
九、集會管理之檢核。
十、工友管理之檢核。

第四條:文書處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文書處理之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二、文書單位應備之簿冊,是否齊全。
三、收發文程序,是否合乎規定。
四、文書處理分層負責之執行,是否有效。
五、文書革新與工作簡化,是否切實執行。
六、公文時效管制制度,是否徹底實施。
七、文書稽催,是否徹底執行。
八、文書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九、文書單位,是否使用高效事務機具。
十、文書用紙,是否合乎標準。
十一、必要之文書用具,是否齊備。

第五條:檔案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有無訂定分類表,是否適切。
二、點收、整理、編號、登記、入檔、檢檔等手續,是否迅速確實。
三、保管年限及檔案之存廢,已否明定。
四、是否如期辦理銷毀。
五、檔案庫房設置,是否安全。
六、有無收檔、調檔、歸檔及銷毀等統計資料。
七、檔案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管理設備,是否符合標準。
九、電子檔設備使用,是否良好。
十、檔案保管及整理,是否良好。

第六條: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出納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庫存現金數目,是否與會計記錄符合,有無私自墊借或以單據抵現情事,有無與核定額度相符;如不符,有無編製銀行或公庫存款差額解釋表。
三、傳票送達後,辦理收付款項,是否迅速。
四、保管之票據、有價證券,是否與帳面相符。
五、各種簿表,是否齊全,相關記錄有否翔實完備。
六、收付款項,是否隨時登帳。
七、暫收款保管時間,是否遵照規定辦理。

第七條: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財產管理,是否按時登記;實際保管及使用之財產,是否與會計室之帳目相符。
二、財產增減表,是否依時造送。
三、財產之購置及營造,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產權證件是否齊全完整。
四、財產責任簽認手續,是否辦理齊全。
五、出租或租用之財產,是否訂立契約,出借或借用之財產,是否有借據。
六、財產之盤點,是否依期舉行,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有無查明情由依照規定辦理。
七、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八、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或報廢。
九、財產之變賣,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財產應付之稅捐,是否按時繳納。

第八條:物品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類非消耗性物品之使用期限,有無詳細規定。
二、採購物品,是否根據實際需要,手續是否簡化完整。
三、物品驗收,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四、庫存物品,是否帳物相符。
五、庫存物品是否分類,放置是否整齊。
六、物品之核發,是否按照領用標準及程序,切實執行。
七、物品登記,是否確實。
八、物品是否有適當儲藏處所。
九、廢品是否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辦公處所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布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條理。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保持清潔。
九、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廁所、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三、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四、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條:安全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防護團之組織是否健全,能否於緊急時迅速集合。
二、各種安全防護工作,是否依照規定實施。
三、消防救護器材及防火、防盜設備,是否敷用,有無已失時效或不堪使用。
四、消防及救護訓練與演習,是否定期實施。
五、夜勤值班,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六、門禁是否嚴密,公私物件攜帶出入有無管理。
七、與社區有關安全防護機構,有無經常保持聯繫。

第十一條:集會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各項集會、事前有無詳細之規劃,事務管理單位與各有關單位是否密切配合。
二、會場之布置,是否符合規定。
三、集會場所之燈光,空氣調節及擴音設備,有無故障。
四、集會通知、繕印有無錯誤,有無酌留送達期間。
五、會議資料之繕印,是否清晰,有無錯誤。
六、對於會議保密事項,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七、交通工具之管理,是否發生擁擠及缺乏情形。
八、會議室用具,有無損壞或短少。
九、各項消耗性之物品,管理是否嚴密,有無浪費。
十、集會費用開支,是否依照規定。
十一、會議記錄於會後是否及時整理並按規定處理存檔。
十二、各種會議有無統計及評估資料。

第十二條:工友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工友之工作,是否分配適當。
二、工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僱用工友,是否有一定標準,手續是否完備。
四、工友保證,是否如期對保及換保。
五、工友工作時間之規定,是否適當,上下班是否準時。
六、工友訓練,是否認真並切合需要。
七、工友服務態度,是否良好。
八、工友請假,是否嚴格管理。
九、對於解僱工友,一切應辦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十、工友考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簽報校長備查。

第十四條: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結果,得分別予以獎懲。

第十五條:本小組會議,由總務主任負責召集之。平時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動所負責業務。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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