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媒體報導 電力用語 | 修正用語 | 說明 (本欄內劃底線字亦為相關電力用語的解釋對象) |
1 | 桿線 | 電力桿線 | 導線(俗稱電線)本身及其支持電桿等。 |
2 | 季節電價 | | 依夏月(六至九月)、非夏月之供電成本差異,而分別訂價之電價制度。 |
3 | 時間電價 | | 依不同供電時間之供電成本分別訂價之電價制度。現行電價表依時段劃分為二段式時間電價(離峰、尖峰時間)與三段式時間電價(離峰、半尖峰、尖峰時間)。 |
4 | 尖峰時間 | | 尖峰時間係指電力系統供電承受負載較高的時段。 如為二段式時間電價其尖峰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離峰日除外)07:30~22:30。 如為三段式時間電價其尖峰時間為夏月週一至週五(離峰日除外)10:00~12:00及13:00~17:00。 |
5 | 半尖峰時間 | | 三段式時間電價供電時間劃分之一種,半尖峰時間為夏月週一至週五(離峰日除外)07:30~10:00、12:00~13:00及17:00~22:30,非夏月週一至週五(離峰日除外)07:00~22:30。 |
6 | 離峰時間 | | 離峰時間係指電力系統供電承受負載較少的時段,即週一至週六00:00~07:30及22:30~24:00、週日及離峰日全日時間。 |
7 | 離峰日 | | 電價表所列示全日適用離峰時間之國定假日,目前計有開國紀念日、春節、和平紀念日、民族掃墓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國慶日。 |
8 | 尖峰用電 | | 尖峰時間使用之電力。 |
9 | 尖峰電價 | | 選用時間電價之用戶尖峰時間用電所適用之電價。 |
10 | 半尖峰電價 | | 選用時間電價之用戶於半尖峰時間用電所適用之電價。 |
11 | 週六時間電價新制 | 週六半尖峰電價 | 選用時間電價之用戶於每週六半尖峰時間用電所適用之電價。 |
12 | 離峰電價 | | 選用時間電價之用戶於離峰時間用電所適用之電價。 |
13 | TOU電表 | | 時間電價(time-of-use)電表,該表主要裝置在選用時間電價的用戶,主要功能在依時間紀錄用戶的用電情況。 |
14 | 契約容量 裝置契約容量 需量契約容量 | | 用戶與台電公司約定之用電容量,作為基本電費計算之依據,依用戶用電種類不同可分為裝置契約容量與需量契約容量兩類。 裝置契約容量為用戶以其用電設備之總裝置容量訂定契約容量。 需量契約容量為用戶與本公司雙方約定15分鐘平均之最高需量值為契約容量。 |
15 | 基本電費 | | 依用戶申請之契約容量每月計收之電費,主要在反映本公司投資電力設備所發生的固定成本。 |
16 | 流動電費 | | 依用戶實際用電度數計收之電費,主要在反映本公司經營電力事業所發生的變動成本。 |
17 | 超約用電 | | 分為二種情況: 1.「需量契約容量」超約用電:當用戶之最高需量超出其所申請的契約容量時稱之。超出部分在契約容量10%以下,按二倍計收基本電費(即超約附加費),超出部分在契約容量10%以上,按三倍計收基本電費。 2.「裝置契約容量」超約用電:當用戶之實際裝置的器具總容量超出其所申請的契約容量時稱之,超出部分概依竊電處理。 |
18 | 可停電力 | | 契約容量用戶配合台電公司實施負載管理,於約定時間減少負載用電量,台電公司則以扣減基本電費方式回饋用戶。 |
19 | 優惠電價 | | 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用戶(如軍眷、學校、農業、路燈等),其依法享有之電價優惠或電價折扣。 |
20 | 限電 | 負載限制 | 係指電源供電不足時,為維護電力系統安全,避免系統頻率降低,影響供電品質,及更大規模的停電,台電公司依法得採取限制用戶用電,稱之為「負載限制」。「負載限制」可分為二種情況,即「緊急負載限制」及「計畫性負載限制」。 |
21 | 無預警限電 | 緊急負載限制 | 電力系統突然發生發電機跳機、輸電線跳脫使得電源不足或設備超過負荷、電壓突然降低需要立即實施之負載限制。 |
22 | 計畫性限電 | 計畫性負載限制 | 電力調度中心若預估次日電力系統供電能力不足時, 台電公司必須經由緊急應變小組開會事先排定次日執行之各項停限電計畫,並將限制用電量與限制方式,陳報經濟部同意後,據以執行「計劃性負載限制」,並週知用戶因應準備。計劃性負載限制主要分為二類:「輪流停電」及「工業限電」。 |
23 | 限電措施 | 計劃性負載限制 | 「限電措施」為通俗用語,同「計劃性負載限制」說明。 |
24 | 輪流限電 | 輪流停電 | 「計劃性負載限制」的一種,指電源不足時,對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及一般用戶,實施分區輪流停電,原則上每輪次為五十分鐘。 |
25 | 工業限電 無預警工業限電 | | 「計劃性負載限制」的一種,指電源不足時,對契約容量1,000KW以上工業用戶實施限制用電。 依經濟部頒布之「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規定,採取工業限電時,皆須於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工業用戶,「無預警工業限電」應係誤解。 |
26 | 代繳電費 | | 用戶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支付每期應繳電費的方式。 |
27 | 代收電費 | | 用戶持電費繳費單在代收電費期限前向台電公司約定的受理繳費服務機構、金融機構繳付電費,或利用約定的金融機構自動提款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方式繳付電費。 |
28 | 承裝費 | | 產權屬用戶所有之用電設備(器具及線路),由用戶自行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代為裝置時,需支付給電器承裝業者之費用。 |
29 | 電力調度中心 | | 電力調度中心指依電業法規定成立,負責電力調度之財團法人。 |
30 | 負載管理 | | 本公司透過時間電價、可停電力及空調週期性暫停等電價誘因方式,引導用戶調整其用電習慣,將尖峰時間用電移轉至離峰時間使用,稱之為「負載管理」。用戶配合「負載管理」措施不但可以減輕電費負擔,本公司亦可降低供電成本,延緩投資興建新電廠。 |
31 | 供電量 | | 供電量=淨發電量+購電量-抽蓄用電。 |
32 | 發電量 | | 一般指「淨發電量」。淨發電量=廠毛發電量-廠內用電量。 |
33 | 最高瞬間負載 | | 在特定時間內(每日、每月、每年)電腦每2至3秒鐘取一次系統負載值中之最高者。 |
34 | 尖峰負載 | | 亦稱「最高負載」,在特定時間內(每日、每月、每年)各時間單位(公司定為每小時)輸出電力中之最高值。 |
35 | 機組容量、裝置容量 | | 機組容量,即發電廠機組之裝置容量,通常以構成該機組之原動機或發電機之設計容量稱之(取用二者中較小者),如以系統而論,則為該系統所有發電廠裝置容量之和。 |
36 | 系統淨尖峰能力 | | 亦即「淨尖峰能力」(Net peaking capacity)。各發電機組在正常發電情況下,可提供給系統之最大出力,即為淨尖峰能力。 |
37 | 備用容量 | | 「備用容量」=「系統淨尖峰能力」-「系統小時尖峰負載」。備用容量以備系統檢修、緊急跳脫、運轉或未預估之負載使用。 |
38 | 備載容量、備轉容量 | 備用容量 | 「備載容量」、「備轉容量」均為誤用語,正確用語為「備用容量」(Reserve margin)。 |
39 | 備用容量率 | | 「備用容量」佔「系統小時尖峰負載」之百分比。 |
40 | 無效電力 | | 電能與功能傳授過程中,電能中不能變為功能之部分稱謂「無效電力」。以公式表示:無效電力=V I sinθ。 |
41 | 跳電 | | 因用電設備故障,導致相關保護開關動作(如斷路器啟斷),而中斷供電的現象。 |
42 | 電力網、電力系統 | | 聯結各發電廠傳送電力至各用戶之間的輸配電網路稱為電力網,又稱電力系統。 |
43 | 跳機 | | 與電力網聯結、運轉中的發電機組,因自動保護信號動作或緊急手動操作,使發電機輸出斷路器打開,切離電力系統停止供電,即俗稱為「跳機」。 跳機可能是因為機件故障、人為疏失,也可能是地震、雷擊等突發的天然事件所造成。 |
44 | 停機 | | 發電機組停止運轉之狀態。 一般所稱的「停機」為計劃性停機(如大修)及非計劃性停機(如跳機)之統稱。 |
45 | 急停 | | 因核子反應器保護系統動作,致使控制棒快速全部插入反應器爐心,稱為「急停」。若此時發電機正與電力系統聯結供電中,就會造成跳機停止供電。 |
46 | 線路跳脫 | | 線路因事故發生,導致相關保護設備動作而切離系統。 |
47 | 解聯 | | 發電機組與電力網處於分離之狀態,稱為解聯。 |
48 | 併聯 | | 發電機組與電力網處於聯結之狀態,稱為併聯。 |
49 | 併聯發電 | | 新加入或完成檢修之機組經電力調度中心許可,依規定完成起動、與系統同步併聯後,發電供給電力系統。 |
50 | 商轉 | | 新發電機組完成各項測試,取得相關單位之證照後,正式加入電力系統運轉。 |
51 | 卸載 | | 指發電機、變壓器或輸電線路解除一部分或全部的負載。 |
52 | 降載 | | 指發電機減少一部分或全部的輸出功率。 |
53 | 滿載運轉 | | 發電機組運轉發電達到設備允許範圍之最大發電量。 |
54 | 廠內用電 | | 發電廠因為發電而消耗於各項附屬設備之電力。 |
55 | 線路損失 | | 電力自發電廠傳送到用戶的過程中,因流經線路及變電設備(如變壓器)含有阻抗成分,部分電力會由電能轉變成熱能,散發至空氣中,造成電力損失。 |
56 | 回線 回線公里 | | 由電源端至受電端之一組三相或二相電線即稱為ㄧ回線。如鐵塔上單側三層(三條線平行排列)不同相位電線即稱為一回線,而一般鐵塔上左右兩側各有三層電力線即有二回線。 回線公里=回線數 ×回線長度,其中回線長度以公里表示。例如,兩座鐵塔之間距離2公里,若上面掛有2回線,則兩座塔之間有4回線公里。所以回線公里數並非所有鐵塔上電力線長度的加總。 |
57 | 饋線 | | 特高壓供電線路經變電所變壓器降壓後,供給用戶用電的線路稱為饋線。 |
58 | 開關爆炸 | 熔絲熔斷 | 並非開關爆炸,係線路開關保護熔絲熔斷之響聲。 |
59 | 電筒爆炸 | 變壓器損壞 | 並非電筒爆炸,係變壓器保護熔絲熔斷之響聲。 |
60 | 礙子 | | 礙子為瓷製絕緣器,主要功能為支撐帶電之設備及阻斷電流洩漏。 |
61 | 瞬間壓降 | | 亦稱為「電壓驟降」,線路由於接地事故或負載用電突然劇增,造成電壓瞬間下降的現象。 |
62 | 電纜地下化 | 線路地下化 | 架空線路改設地下電纜。 |
63 | 電磁波 | | 電場與磁場交互作用產生之能量,以光速及波的形式傳播就稱為電磁波。頻率愈高其電磁波的能量就愈強。 |
64 | 電磁場 | | 一般將極低頻(3-3,000赫)之電磁波稱為“電磁場”。 |
65 | 電場 | | 電場是由不同位置的許多電荷之間的互作用力而產生的。日常生活常常會發現電場的存在,例如冬天脫毛衣所發生的聲響,就是因摩擦而產生的電場。距離電場產生源(如電的開關,電線等)愈遠電場就愈小。 |
66 | 磁場 | | 日常生活常常會發現磁場的存在,例如指南針的作用即為磁場效應。各種電力設施及電氣用品的磁場是由於導線上電流流動造成的。距離磁場產生源(如磁鐵,電線等)愈遠磁場就愈小。 |
67 | 風場 | | 風場(Wind Farm或Wind Park),中文亦有譯成「風車園區」,意指在風力資源良好的區域,集中佈置多部風力機組,而形成一處兼具發電及觀光雙重功能的景點。 |
68 | 微波輻射 | | 頻率介於106~108赫間之電磁波輻射,一般做為通訊之用途。 |
69 | 磁通密度 | | 說明一特定點上磁力線大小及方向,一般以「特斯拉」、「高斯」或「毫高斯」表示。 |
70 | 毫高斯 | | 是磁通密度(一特定點上磁力線大小及方向)的單位,一般以特斯拉、高斯或毫高斯表示。 |
71 | 感電 | | 指接觸帶電體或因通電而人體受衝擊之情況而言。 |
72 | 電線走火 | | 電線因負荷過量、漏電或短路,導致溫度升高而起火。「電線走火」為消防常用詞,「走火」一詞乃有導致意外之義。 |
73 | 高空作業 | 高架作業 | 依勞安法正確用語為「高架作業」,俗稱「高空作業」,係指作業場所高度超過二公尺以上者。 |
74 | 背景輻射 | | 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宇宙射線。 (二)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
75 | 核分裂 | | 重元素(例如鈾、鈽)吸收中子分裂成為二質量約為相等之分裂產物,並釋出大量能量之反應。 |
76 | 核融合 | | 兩輕元素(例如氚、氘)融合產生新元素,並釋出大量能量之反應。 |
77 | 核子反應器 | | 核子反應器,又稱「反應爐壓力槽」,用來容納產生可控制核分裂反應的爐心和淹蓋爐心的冷卻水。 |
78 | 控制棒 | | 控制棒係核子反應器中用來控制核反應之重要組件,藉由調整控制棒在反應器中之位置,以獲得足供發電所需之核反應,同時亦具備於緊急時停止核反應之功能。 |
79 | 禁制區 | | 禁制區係指緊接核子反應器設施半徑2.5公里內之地區,禁制區內必須確保在其邊界上的人於核子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所受之輻射劑量小於25侖目。 |
80 | 非游離輻射 | | 輻射線依能量高低,分為「非游離輻射」與「游離輻射」。凡輻射線能量太低,致無法使物質產生游離者稱為「非游離輻射」,如可見光、微波。游離輻射」能量高,足夠使物質直接或間接產生游離作用。 |
81 | 急性輻射傷害 | | 係指短暫時間內受到一次高劑量事故之輻射曝露而言,其輻射傷害可能在受到曝露後之短時間內即顯示出來。 |
82 | 慢性輻射傷害 | | 係指受到長時間低劑量之輻射曝露而言,多由防護不當所造成,其輻射傷害顯示之潛伏期可能有數十年之久。 |
83 | 非破壞性檢測 | | 以不破壞物件原具有的品質、形狀、功能下,運用各種方法來檢測物件內部或表面,以評鑑物件品質完整性的技術。 |
84 | 環境輻射監測 | | 係指為瞭解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放射性物質之分佈與累積狀況,並確認環境中輻射造成之民眾輻射劑量在法規限度下,考量重要輻射曝露途徑與環境生態,所進行之直接輻射、空氣、水、生物樣及岸砂等項目之輻射偵測。 |
85 | 反應爐 | 核子反應器 | 「反應爐」為俗用語。 |
86 | 核物料 | 放射性物料 | 「放射性物料」,俗稱「核物料」,泛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
87 | 核廢料、核廢 | 放射性廢棄物 | 「放射性廢棄物」,俗稱「核廢料」或「核廢」,係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 |
88 | 核廢料處理 |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 | 用於改變放射性廢棄物核種濃度、體積或形態之相關作業。 |
89 | 核廢料儲存 |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 | 指暫時存放放射性廢棄物,備供最終處置之相關作業。 |
90 | 核廢料處置 |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 |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係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 |
91 | 用過核燃料 | | 用過核燃料係指從反應爐爐心退出的核燃料,用過核燃料中含有很多的鈽元素,可提煉出來再製成核燃料使用,因此世界各國都把用過核燃料視為準能源之一,它與俗稱的核廢料(不能再使用)不同。 |
92 | 高放射性廢棄物 | | 依目前相關法規解釋,高放射性廢棄僅指準備供為最終處置之核能電廠用過核燃料。 |
93 | 低階核廢料 | 低放射性廢棄物 | 低階核廢料為誤用語,正確用語為「低放射性廢棄物」,除了「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皆歸類為「低放射性廢棄物」。 |
94 | 停役 | |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計畫性停止運轉達一年以上者。 |
95 | 核能電廠除役 | |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為使設施及其土地資源能再度供開發利用,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
96 | 核電廠拆除 | 核能電廠除役 | 「核電廠拆除」為誤用語。 |
97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 | 簡稱「核後端基金」,依核能發電量,提列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處理、貯存、最終處置及電廠拆廠除役所需的基金。 |
98 | 放射性廢料貯存回饋金 |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 依「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所撥付貯存設施所在縣鄉鎮及鄰接鄉鎮之回饋金。 |
99 | 溫泉發電 | 地熱發電 | 「地熱發電」,利用地熱產生之蒸汽來發電的一種方式。 |
100 | 電廠全黑 | | 當電廠因事故停機或計劃性停機時,廠內用電無法自給,必須靠其他電源供應廠內的主、附屬設備,才能維持發電系統正常,以便下次可再起動發電機組。停機期間,廠內用電優先選擇廠外電源,但當廠外電源喪失時,廠內的緊急電源必須緊急接替供電(由柴油發電機緊急起動發電),如果緊急電源又喪失供電能力時,此狀況稱為「電廠全黑」。電廠全黑時僅剩直流電源,將使電廠處於不安全狀況。 |
101 | 均化發電成本 | | 電力事業常以此表達某個發電計畫在運轉年限內之「平均發電成本」。 |
102 | 機組熱效率 | | 表達發電機組能否有效運用燃料熱能的數據,熱效率愈高,表示機組運用燃料的效率愈高。 |
103 | 重件碼頭 | | 一般道路難以運送之設備需用船運,並在電廠附近海邊臨時施築供卸貨之碼頭。 |
104 | 灰塘 | | 針對火力燃煤電廠發電產生之煤灰,除部分可再利用外,剩餘煤灰採用築堤的方式於岸邊形成一人工池,藉以沈澱煤灰,避免流入海域造成污染,此一人工池塘即稱為灰塘。 |
105 | 基載機組 | | 發電機組特性必須為可長時間穩定運轉,且變動成本低。 |
106 | 尖載機組 | | 發電機組特性必須是起、停快速,可適時提供電能,但允許有較高之變動成本。 |
107 | 中載機組 | | 介於基載機組與尖載機組二者之間發電特性的機組。 |
108 | 潔淨能源、綠色能源 | | 指對環境污染較少之能源。如再生能源發電(風力、太陽能等)、天然氣或沼氣發電、燃料電池發電等。 |
109 | 再生能源 | | 來自大自然且可重複使用的能源。 |
110 | 汽電共生 | | 能夠同時產生蒸汽與電力的能源供應系統:此種系統之能源利用效率通常高於單純的發電系統,故有能源利用率與經濟性提高、環境污染量減少等潛在效益。 |
111 | 太陽能集熱板 | | 利用易吸熱材枓,製成可收集太陽熱能之裝置。 |
112 | 燃料電池 | | 以特殊裝置利用含氫燃料(來源為氫氣、天然氣、液化瓦斯)之氫氣,或利用高溫化學反應將水份所含氫氣分離,及空氣中之氧氣產生電化學反應,產生如電池功能之發電設施。 |
113 | 零能源住宅 | | 一棟獨屋利用各類再生能源,以供應其所需之電能、熱能,達到能源自給自足條件之單獨住宅,稱為零能源住宅。 |
114 | 綜合電業 | | 指在營業區域內,設置電力網轉供電能,並同時經營發電或躉購電能,以銷售電能之事業。 |
115 | 發電業 | | 指生產電能以銷售之事業。 |
116 | 輸電業 | | 指設置輸電線路及變電所以轉供電能之事業。 |
117 | 配電業 | | 指在營業區域內,設置配電電力網轉供電能,並同時躉購電能,以銷售電能之事業。 |
118 | 電業自由化 | | 係將傳統獨占之電力市場管制予以解除,並引進競爭機制,促進發電端與售電端之競爭,提昇電業之經營效率,並降低電價。 |
119 | 電業基金法 | 電能基金 | 依一讀通過之電業法修正草案第75條對於基金的規定為:綜合電業、發電業及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者,應每年按其發電裝置容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能源研究發展、節約電能、達成能源配比、電力普及及其他經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核准之用途。 |
120 | 電業法 | | 係政府為提昇電業經營及電力市場效率,所制定之特別法。其目的在開發及節約國家電力資源,促使電能有效供應,並藉健全電業經營及公平競爭,保障用戶權益,以平衡電業之權利與義務。 |
121 | 電力市場自由交易 | | 指在電力市場自由化後,用戶與發電業可在電力市場中自由購、售電力。依各國先例,電力市場可分為遠期市場(forward market)、前一日市場(day-ahead)、即時市場(real-time market)及輔助服務市場(ancillary market),發電業、售電業與用戶間可透過議價方式簽訂長期合約,或可在現貨市場上以競價方式購售其電力。 |
122 | 民營發電廠IPP | | 指獨立發電業者(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亦即一般所謂的民營發電廠。 |
123 |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 電協會 | | 「電協會」係「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之簡稱。 台電公司為促進電力開發順利進行,增進發、輸、變電設施周邊地區居民福祉及提昇台電公司企業形象,特設置「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 |
124 | 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 電協會協助金 | | 「電協會協助金」係「台電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之簡稱。 協助金項目如下: -發電年度協助金 -輸變電協助金 -建廠前置協助金 -專案協助金 |
125 | 發電年度協助金 | | 對發電設施所在地縣、市及鄉(鎮、市、區)或鄰接(近)之鄉(鎮、市、區),依地方政府來函,按照協助金執行要點撥付標準所計算之協助金。 |
126 | 輸變電協助金 | | 對施工中或運轉中之輸電及變電設施所在地縣、市及鄉(鎮、市、區)或鄰接(近)之鄉(鎮、市、區),依地方政府來函,按照協助金執行要點撥付標準所計算之協助金。 |
127 | 建廠前置協助金 | | 對發電設施所在地縣、市及鄉(鎮、市、區)或鄰接(近)之鄉(鎮、市、區),地方政府來函,於施工前按照計畫總裝置容量分級撥付之協助金。 |
128 | 專案協助金 | | 按執行要點之規定,本公司得規劃或依申請辦理下列事項之協助金: 1.周邊地區之教育文化、體育文康活動及清寒學生之獎學金。 2.周邊地區之急難救助、低收入戶及殘障慰問等社福事項。 3.周邊地區之地方民俗節慶、宗教廟會及環境清理活動。 4.周邊地區之基層建設或促進產業發展事項。 5.促進電力開發、增進民眾福祉、及提昇本公司形象之公益性活動或公共建設。 |
129 | 安培 (A) | | 電流大小的表示單位。 |
130 | 瓩 (KW) | | 為功率的單位,即一千瓦(1,000 W)。 |
131 | 度 (KWH) | | 使用一千瓦的電器設備一小時所消耗的電能為一度。 |
132 | 千伏安 (KVA) | | 經常用來表示變電所、變壓器的容量單位。 |
133 | 頻率 | | 電壓(或電流波)每秒變動之次數。 |
134 | 開關場 | | 發電廠或變電所設有斷路器、匯流排等電力設備以控制電力之輸出、輸入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