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關 連 結 | ||
庶務組 | 出納組 | 文書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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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議依據職業學校組織法規定。 二、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以校長為主席。 三、本會議由全體教職員組織之。 四、本會議之職責如下: (1)決定學校施政方針。 (2)審議校務應興應革事項。 (3)審議各種計畫及章則。 (4)審議校舍建築及擴充設備事項。 (5)解決各處室相互有關事項。 (6)議定每學期校務中心工作。 (7)審議其他有關校務事項。 五、本會議於每學期開始及學期終了時各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議須有全體教職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為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議議決案呈請校長核准後施行之。 八、本規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本會議修改之。 九、本規程經本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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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行政會議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及各處室組長以上人員組織之。 二、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以校長為主席。 三、本會議職責如下: (1)討論或議決學校行政事項。 (2)討論或議決臨時發生事項。 (3)提出於校務會議事項。 (4)討論或決議其他關於校務上應改進事項。 四、本會議召開按每學期訂定日程表舉行,如有改期則另通知。 五、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為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議決議案,呈校長核准後施行之。 七、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校務會議修改之。 八、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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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依 據 一、本辦法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訂定。 第二章 收 文 二、收支 (一)收到公文函件應即拆封、送辦。 (二)封套標明機密文件或寫明校長親啟文件及校長函件分別用送件登記簿登記,隨收隨送校長或經校長指定之人員點收處理。 (三)應防封套內所裝公文緊靠封口注意剪拆。 (四)對附件,應對照來文逐件清點,其手續如左: 1.附件應加整理於原文之後。 2.附件如為現金、支票、匯票,各種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轉送出納組或承辦單位點收,並就原來附件欄簽證。 3.附件另郵未到或漏檢附件者,應加附查詢通知單、原文退還發文單位。 (五)速件應即分文編號、填公文登記表單獨提送,不得延擱。 (六)封面未標明機密字樣,拆封後如發現其內容有保密必要應作機密文件處理。 (七)郵寄公文封套上所貼之郵票蓋有日期戳記,不得剪除,應保存半年再行焚毀。 三、文編號手續如左: (一)來文經分文後,應統一編列字號,每年從一號開始順序編列。 (二)來文正下方,應蓋編號戳編號。 四、經編列字號之收文應按號碼順序列印三聯單,送承辦人簽收。 五、未經編號之收文,應送收發補辦編號登錄手續。 六、左列文件,不予編號,應另登送件簿,送承辦人辦理: (一)各種定期及例行表報。 (二)通報及知會之文件。 (三)邀請參加紀念性集會之文件。 (四)校長私文往來之文電。 (五)贈送書刊及資料之文件。 (六)地方機關轉發上級機關之重要文件。 第三章 發 文 七、發文 (一)收發發文人員待送發文件,應負檢查及點收之責,對未用印章或附件不全之文稿,應退還補辦。 (二)發文應將原來文送收發人員,在案件承辦簿簽章發文。 (三)承辦人辦理之極機密公文應承辦人員照原編收文號碼,自行填註發文字號封固送發,如屬創稿之極機密公文,應由承辦發文人員向收發人員提號辦理。 (四)創稿發文時,由收發人員編列發文字號稿面加蓋「創」字在承辦案件簿內簽章。 (五)發文冠字除沿用收文冠字外,應冠承辦單位之代字,在發文公文紙「日期」、「字號」欄內暨原稿上,並應分別加中華民國年月日及字號戳。(附件六)。 (六)對外行文,應由本校統一辦理編號、登記、封發、歸檔手續。 八、封發公文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對同一收文機關之發文除最速件提前封發外,其餘在處理期內得併封發出。 (二)密件、速件公文應按文稿註明區分之密等或速別,封套上加蓋戳記,但機密文件應另加外封套,定有期限公文,加蓋「本件有時間性」戳記,開會通知,加蓋「開會通知提前拆閱」戳記。 第四章 發文之附件 九、發文附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發文附件,除隨文繕寫發及可隨文裝訂之附件,由文書組辦理封發外,其不能隨文裝訂之附件,由承辦人員負責個案固封,加蓋「封訖」戳記,於封面註明受文者後送發。 (二)重要附件(現金、支票、匯票、郵票或各種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或各種證件),應由承辦人檢齊封固、封面書明附件名稱、數量封口加蓋經手人印章或火漆印,隨同文稿交發,發文人員應將原封附件,連同公文、編號登記,加封發出。 (三)附件另郵,應在公文之附件欄加蓋「附件另郵」章截,並應於附件封面右下角書明「某號之附件」同時發郵。 (四)附件為重要包裹,應以防水之紙張或塑膠裝品等包裝紙並布包線縫,書名收件人地點、機關名稱或人名。 十、發文在未封口前,應再抽出複檢後封固,其送達方式,如交換傳遞,差送郵寄、寄存、公示,由文書組視公文性質及實際情形自行決定。 第五章 公文郵寄 十一、公文郵寄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郵寄文件應先登記郵寄簿,分上下午兩次送郵,最速件以限時專送隨時送郵。 (二)郵寄公文應於公文封之發文字號欄內逐一詳列公文封內裝之公文號碼。 十二、各處室送發函件(發郵)應以有關公務為者為限,由承辦人登記送件簿(表)送發。 十三、承辦人員退回之甲表後應報據承辦人員預定結案日期,在甲、乙二表「查詢日期」欄,填入預定結案日期前一工作日「查詢日期」將乙表放入分類盒之事由卡,甲表按照查詢日期放入待辦盒內日期卡片之後。 十四、承辦人員點收文件時,遇有必須退回文書組改分之文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由承辦人員在公文登記甲表預定結案日期欄內,填註「退文書組改分」,並於左邊註明退文日時,陳由單位主管在「承辦員」欄內蓋章。 (二)應檢齊文書組發送來之各聯公文登記表,連同公文登記送件簿退文書組改分。 十五、文書組收到改之件及附表後,應在收文盒內檢出乙表將新承辦人員複寫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並在左邊填註改分月、日、時再送與所改分之承辦人員。 十六、文書組收發人員對創稿文件,應視同來文,按一般程序使用甲、乙、丙登記表登記,登記時以交辦或簽辦之日期為來文日期,交辦或簽辦人員得視同來文機關或來(受)文者欄,逕寫受文者,並以辦理創稿月、日、時為公文登記表之時間。 十七、收發人員接到承辦人員在待辦日期未屆滿前申請展期之通知時,應在甲表背面上方自左向右註明延展日期、日數、理由送承辦人員蓋章及單位主管核准蓋章後再在甲表上之「預定結案日期」欄及甲、乙二表之查詢欄內,重填預定結案日期及新查詢日期,並通知承辦人員在丙表上更改。 十八、文件判行後除自行繕寫外,送繕時,登記員在甲、乙表填明交繕日、月、時,乙表暫放收文盒,甲表隨文附送繕寫人員蓋章退回。 十九、已發文尚未結案之文件,收發人員應將甲、乙表暫放待辦盒,並應繼續注意查詢。 二十、結案盒內甲表,應按承辦人員姓名分類,依次放置分類,依次放置分類卡片內,乙表應按號碼順序放置,如已置滿應即取出,按年、月、號碼順序及姓名分類裝訂成冊分別保存,甲、乙表使用起止日期及數目,必須相同。 廿一、交辦文件,應用送件簿登記,送文書組編號分文。 廿二、各機關文書之繕校應盡量集中於文書組辦理,其以各單位名義行文者,得由各該單位自行辦理之。 廿三、核決之文稿及附件,經繕校人員點收與原送公文登記表(簿)所載相符,就原表(簿)蓋收文日期戳後,退還送件人。 廿四、督繕人員應注意文稿緩急分配工作,並登記繕校簿交繕。 廿五、本法自校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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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 則 一、本校檔案應集中管理,其區分如左: (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者。 (二)中期檔案:已經結案,列有保存年限且具有案例價值者。 (三)永久檔案:中期檔案經整理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二、本校檔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章 歸 檔 三、經文書組收發編列號碼之文件,除性質特殊陳經校長核准由承辦單位保存者外,均須歸檔。 四、檔案文件之點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不齊,手續不全,或登記不符者,應即退請補辦或補註。 (二)文件如有污損或字跡模糊不清者,應退請承辦人補註。 (三)附件漏送或未經簽准而抽存者應退請補送。 (四)文件檢查無訛後,應分別於歸檔簿蓋章。 (五)隨文附件簽條等,應加騎縫章。 五、檔案管理工作,應按檔案法作業程序辦理。 第三章 分類與編案 六、檔案之分類及保存年限應依教育部所屬國立高級中學以下各級學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基準表」。 七、檔案應按照文件內容立案。 八、重大案件,應不分年份與單位,編定專案管理。 第四章 登記與裝訂 九、檔案之登記分列如左: (一)檔案分類經目錄簿(附件)應以書本式活頁逐案登記循序裝訂之。 (二)「目次表」經編入之文件,應循序逐件登記之,並於文件上標示次號。 (三)「檔案登記卡」,應置於卷底檔袋內,登記本卷之動態、調出時抽存歸還後裝入。 (四)「檔案底封面」凡新立或增加之案卷,均須裝封底面。 (五)「檔案索引簿」,應確實登記檔號。 十、檔案之裝訂應注意事項: (一)須確實檢查卷內文件,如有缺漏應請補齊。 (二)每冊長寬應依標準公文紙為準,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簽條須粘固,金屬物品應剔除。 (三)件次須編序整理,彙齊裝訂成冊。 (四)附件應隨文裝訂,其不能裝訂者,應抽出裝訂盒另存,其體積過大者,得另予包裝典藏並標示之。 前項第四款附件另存,應於文稿上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建立登記備查。 第五章 典藏與保護 十一、檔案之典藏,應循序裝盒陳列並標示之。 密檔須另置櫥分別典藏之,並依照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卅一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檔案如有遺失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密檔,應即通知原承辦人設法補救。 (二)普通檔案,應向原承辦人設法補救。 (三)對無法查抄之案件,應由原承辦人員依據資料或記憶補錄。 (四)檔案遺失及處理經過,須在各種目錄上分別註明,並查明責任簽報。 十三、檔案如有破損,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破損之案卷,應保持原形予以適當之裱補。 (二)破損較大或字跡不清之案卷,應以重抄、印刷或照相等方法予以重製。 重製案件須分別註明原因、日期及份數,陳經校長核定。 十四、借調檔案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借調檔案,應以承辦人員或其直屬主管填具借檔單借調。 (二)臨時查閱得在檔案室閱覽。 (三)借調非本管業務之檔案,應先徵得其承辦人員及其主管之同意會章,始可借調。 (四)借調檔案應以兩星期為限,必要時得敘明理由請展延一星期,逾期不還,應即查催,經兩次查催仍不還者,應簽報追還。 (五)借調檔案,應保守秘密,並保護案卷之完整,如有塗改、損毀、抽取或轉借他人等情事,應即查明責任簽報。 (六)離(調)職,退休人員,須將所借檔案歸還後始准離(調)職。 十五、檔案應於每年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次: (一)依據檔案分類總目錄簿,逐案核對。 (二)按照案卷之目次表,逐件清理。 (三)對已屆保存年限之案件,應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銷燬。 (四)合於移轉規定之永久檔案,應辦理移轉。 (五)續存檔案,應妥善編訂典藏。 十六、檔案之銷燬,應依照左列程序辦理: (一)擬銷燬檔案,應先以案卷目次表或列冊送請業務承辦單位審查。 (二)業務承辦單位,應按照案卷目次表或清冊逐件審查,對延長保存年限案件,應簽註具體之理由。 (三)經業務承辦單位同意銷燬之檔案,應編造擬銷燬之檔案,應編造銷燬清冊一式三份,簽經校長核定後,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轉檔案管理局審核。 (四)永久保存檔案,凡屆滿二十五年者,應於次年移轉檔案管理局管理。 (五)對移轉及銷燬之檔案,應逐案逐件分別於檔案分類總目錄簿及檔案索引簿加蓋戳記後,將案卷目次表抽出訂冊永久保存。 (六)會計帳簿及憑證之銷燬,應依照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七)銷燬檔案,應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八)檔案清理之成果,應於每年十月底以前,逐級統計列報。 十七、本辦法所規定之附式,均照檔案管理局規定附式辦理。 十八、本辦法簽請校長核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一、為使本校公文依限處理實施公文查詢,其查詢範圍如左: (一)本校與其他機關間得相互查詢。 (二)經辦人員間,得相互查詢。 二、左列各款文件不辦理查詢: (一)絕對機密、機密、密之案件。 (二)本校內之便簽通知。 (三)無須辦理之複製文書、公報、表報或其他印刷品。 三、承辦人員辦理公文查詢及其他有關工作,應依左列規定: (一)每日除整理與檢查待辦盒外,並將查詢情形,連同待辦短提陳主管檢視。 (二)承辦人員不按規定填表,延不退還甲表或逾期不請求展期,應予查詢,逕請其改正或報請單位主管處理。 (三)協助主辦研考業務人員定期檢查及蒐集有關資料。 (四)上月經檢查未結案之甲表,如已辦竣,應由待辦盒內檢出,暫置於結案盒分類卡之前,以備本月檢查。 (五)每月終應查對號碼索引簿,除未辦結公文應查催外,對已辦結(發文或存查)公文未銷號者,應查明銷號。 四、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責。 五、單位主管,應依據左列規定,負責公文查詢及處理: (一)每日上班時應先檢查待辦盒內公文登記表,對屆期尚未辦出新收文件所填預定結案日期過長,會辦文件未照規定時限處理者,應予糾正,並在紀錄卡上簽章及註明糾正事項。 (二)屬員差假時之公文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1.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責由主辦組長(或處室主管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 2.職務代理人或主管組長,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處室主管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理。 屬員之差假應嚴格審核,其承辦案件久未清結者,應責成清理後始得派遣公差。 六、主辦研考業務人員,每週應查詢登記桌一次,發現錯誤應指導改正,逾限未結案且應填報逾限未結案件檢查週報表陳校長核辦,並個別稽催,經二次稽催,承辦人仍延不辦理及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縱至結案為止。 七、主辦研考人員每月應按登記櫃內之收文盒、待辦盒、分類盒、結案盒之順序,實施公文總檢查及公文辦理日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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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財產管理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之財產管理均依行政院編訂「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並依「財物標準分類」分五大類。 1.土地、土地改良物 2.房屋建築及設備 3.機械及設備 4.交通及運輸 5.雜項設備 三、財產之登記與保管:物品依規定比照財產管理。 (一)預算之外無償接收或接受外界損贈之動產應登記為財產、物品列管。 (二)不限於任何經費項下開支增購之財產均由各處室、科配合業務計劃及教學之需要,由使用單位或教學設備組提出講購,並配合預算經首長核准後交由庶務組購置、定製;完成後即由經辦人會使用單位及財產管理員依採購契約、請購單、支出憑證或其他採購文件所開列之品名、數量、廠牌、規格,詳細驗收、點交,驗收完成取得財物後由 申請人於支出憑證驗收保管欄簽章。財物管理單位按財物管理辦法、財物標準分類編號,依保管簽章者編列財物增加三聯單通知保管使用人,不得私自移轉或外借,每天下班前得檢查其財物是否完好,門窗是否上鎖。如需維修應向庶務組提出申請,財物使用保管人如有異動時應辦理移交。每年並於年度決算完成後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會計室實施清查盤點。 (三)為使財物作適當的運用,該單位不適用時應至財產管理單位辦理調撥轉移之異動手續。 (四)財物之報廢:各類財物之最低使用年限,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為準,但因學校財產之使用年限係估計數,仍可視實際使用情形及財產之性能決定其應否報廢,也因此如各科使用之財產已達報廢年限仍有利用價值則暫緩報廢,俟該財物無利用價值時再至財產管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其報廢申請單應經使用保管單位之主管蓋章證明並得繳交殘值;反之,未達報廢年限但其財物已失原有效能無法維修或修復不經濟且無利用價值時,應敘明其原因,由財產管理單位專案報廳處理。但在未奉核准之前,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廢棄。 (五)財物遺失失竊之處理: 為有效防制財物失竊案件發生,減少財物損失,使用保管單位應切實加強公產之維護保管,依七十五年教總字第○○六七三號函及七十七教總字○一三○七號函各機關學校如有失竊匿報或以舊換新及以假亂真之情形,當嚴予追究財物使用保管人員、財產承辦人員及有關主管之責任。 (六)物品管理:非消耗品: 非消耗性物品之增加,均依八十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秘字第一九二○一號函規定該財物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以上金額未達一萬元以上則列入非消耗品比照財產管理翰入電腦列管,每月編造月報表,並於年度結算時,配合財產訂定清點計畫,作定期之清查盤點,以免影響學生教學。報廢之物品均比照財產處理方式變賣,價額合併繳庫。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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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善盡管理責任,延長財物使用年限,營造優質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之財物包括校舍建築及辦公、教學、生活設備。 三、本校財物之修繕應由財物保管人員或設備設使用人提出,總務處執行。 四、總務處執行修繕工作應依下列各項辦理: (一)緊急修繕:凡涉及安全虞慮(如建物毀損)、財物損失(如水管破裂)或嚴重影響校生活者(如停電、網路故障、飲水機故障),應立即搶修。 (二)經常修繕:設施或物品毀損需修繕者,應到總務處登記。總務處人員依登記順序儘速完成修繕工作或洽請廠商協助辦理。 前項修繕期限以七日為原則。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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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員工學生損毀財物之賠償,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本校員工學生對於學校產應加愛護,如有損毀遺失,應照市價賠償,價格由庶務組查估。 三、遇有重大財物之損毀,其價格不易估完時,由總務處擬定價格,會同會計室呈請校長核定之。 四、各實驗室教室負責人,發現公物損毀時應立即查明損毀人,令其攜款至總務處賠償。 五、庶務組於定期檢查時,發現有損毀之公物,即填發損毀公物通知之。 六、本校員工學生損毀財物賠償費,以下列辦法收取: (一)員工由其本人薪餉內扣除,如遇金額鉅大,一月所得不敷抵償時,得請求分月歸遇。 (二)學生由其本人攜款至總務處貼償,如遇金額過大者,由總務處會同訓導處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於一週內繳交出納組。 七、財物損毀人無法查明者,由有關人員分攤賠償,或由班級費賠償。 八、已賠償之損毀物,應由庶務組立即照原樣購補或修理之。 九、本辦法簽請校長核准後施行外,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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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校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第 三 條:本校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期限,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 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本校邀請第一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前二項規定。 第 四 條:本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 本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十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二次以後公開徵求之期限,由本校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五日。 第 五 條:本校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第 六 條:本校辦理限制性招標,其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程序者,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第 七 條:本校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第 八 條:本校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本校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九 條:本校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 二、依本法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三、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第 十 條:本校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合理訂定之: 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預先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另有載明者。 二、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採購案件之特性或實際需要,有縮短等標期之必要者。 三、採購原料、物料或農礦產品,其市場行情波動不定者。 四、採購標的屬廠商於市場普遍銷售且招標及投標文件內容簡單者。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 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件規定之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以當日下班時間為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始算一日;未達下班時間者,該日下算入。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休息日在期間中而非末日者,算一日。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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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高級中學校舍場所提供使用要點 壹、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八月五日部授教中(會)字第0930513423號函訂定「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 貳、目的:妥善維護校產,充分發揮本校校舍場地功能,並配合學校社區化趨勢,與社區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參、提供使用原則: 一.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途。 二.不妨礙本校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合法之文教活動。 (二)機關團體之慶典或符合政令宣導之集會(訓)活動。 (三)各種合法之考試測驗考場。 肆、提供使用場所: 一.禮堂 二.集思廳 三.小型會議室 四.電腦教室 五.普通教室. 六.圖書館階梯教室. 七.體育館 八.游泳池 九.學苑 伍、提供使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二.上述各機關團體所屬員工、師生亦得使用本校之學苑。 陸、申請手續 使用單位應於二週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呈校長核定,並完成繳費手續後始可使用。 柒、收費:如附表 捌、罰則: 一.校外人士於使用本校場所期間,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任。若因使用不當,致設備遭受損害或遺失時,應負還原或賠償之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七日內完成之。 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立即停止繼續使用權,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一)商業營利活動或宣傳行為。 (二)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三)有損本校設施虞慮之行為。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之行為。 (五)將場地私自轉讓使用之行為。 玖、注意事項 一.使用期間,關於場地內外秩序之維護、安全事項及疏散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規劃與執行。若發生不可歸責於本校之意外事故,悉與本校無涉,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二.使用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當日將場地清理乾淨,設施復原,會同本校有關單位檢查後交回使用權。 三.需長期使用場地時,應與本校訂定使用契約,詳列權利義務相關事宜。 前項契約之訂定以一年為原則 四.各單位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若有使用時間之衝突,以先提出申請者為優先.必要時得由相關單位協調之。 拾、本使用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定,函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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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高級中學宿舍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宿舍,以事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所規定者為限。其區分如左: (一)首長宿舍:供本校首長任職期間借用之宿舍。 (二)單身宿舍:供本校單身職員因職務上之需要借用之宿舍。 (三)職務宿舍:供本校職員職期輪調、職務上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與隨同任所之配偶或符合報領實物配給要件之扶養親屬借用之宿舍。 二、本校訂定宿舍規則或公約,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三、本校設有專供工友居住之單身宿舍者,其管理辦法,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 四、本校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一)經政府補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職務宿舍者。 五、申請借用宿舍依左列之規定: (一)借用人應先填具申請單、積點表及切結書,由服務單位主管人員蓋章證明後,送事務管理單位審查登記。 (二)事務管理單位根據申請單及積點表,(如係申請職務舍者,應核對其戶口名簿)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積點與應借之宿舍等級後,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校長核定作為借用宿舍之依據。 (三)借用宿舍人員,因職務、職等、年資、人口變動申請調整宿舍時,應重行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事務管理單位應依規定程序設法調整。 六、簽約: (一)借用職務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通知宿舍管理人員,第三聯單存查。 (二)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日內簽訂借用契約,到法院辦理公證並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校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 七、首長宿舍及單身宿舍傢俱之管理,依左列之規定: (一)宿舍傢俱,應載明使用年限,列單懸掛室內,以資查考。 (二)宿舍傢俱,應由事務管理單位規定統一式樣,照式購置,並依財產管理規定貼釘標籤保管。 (三)借用人得按本校供應傢俱種類、數量,填具傢俱借用申請單,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傢俱借用登記卡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四)宿舍傢俱,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每年盤查一次。 八、借用人遷出宿舍時,應將所借公物(含傢俱)點交管理人員點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損壞者,應依規定賠償。 九、借用人應按宿舍規則或公約保持宿舍整潔,事務管理單位得派人督導。單身宿舍之公共浴室、盥洗室及廁所應由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工友清理。 十、宿舍之安全,由借用人共同維護,事務管理人員協助辦理。獨院居住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必要時得請事務管理人員協助。 十一、本校宿舍及設備情形,事務管理單位應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檢查。 (一)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協助。 (二)檢查結果列入檢查報告單內。 (三)有修繕必要者,應依規定報請修繕。 (四)本校宿舍除每年定期檢查修繕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送事務管理單位核辦。其修繕之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 十二、各機關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無法繼續居住者,事務管理單位應予緊急處置。 十三、各機關宿舍修繕費用年度預算,應由事務單位會同會計單位,擬具次年度宿舍修繕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據所擬計畫,編製年度宿舍修繕費預算表。 十四、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事務管理單位核簽機關首長批准後辦理。 單身宿舍規則 一、本宿舍僅供單身職員居住,嚴禁外人留宿,亦不得在寢室接見賓客。 二、宿舍就寢時間以不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前夕得延長至夜間十二時。 三、宿舍內應保持寧靜,在就寢時間,不得喧嘩、收聽收音機、電視機及其他妨礙他人睡眠之行為。 四、職員進出宿大門,應隨時關鎖,以防外人進入。 五、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七、宿舍內公有傢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八、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九、宿舍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十、宿舍內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宿舍內衛生設備,使用人應確保暢通與清潔。 十二、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簽請議處。 職務宿舍規則 一、本宿舍限供職期輪調或職務上需要人員借住,借住人如留宿親友者,應依照規定申報臨時戶口,並向管理人員報備。 二、宿舍內公有傢具、水電、衛生、瓦斯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 三、宿舍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四、宿舍用電,應依規定辦理,嚴禁擅自接用電線,以策安全。 五、宿舍就寢時以不超過夜間十一時為原則,但在星期六或例假前夕,得延至夜間十二時,惟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六、宿舍內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七、宿舍嚴禁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如經查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八、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宿舍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九、借用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喪失其借用之權利,並由事務管理人員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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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高級中學事務工作檢核小組組織章程 九十四年九月 第一條:為提昇事務工作之品質,實施工作檢核,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成立總務工作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第二條:本小組設委員八名由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主任教官、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圖書館主任、校長秘書等組成。召集人,由總務主任兼任之。 第三條:本小組之任務計有下列各項: 第四條:文書處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五條:檔案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六條:出納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七條: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八條:物品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九條:辦公處所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十條:安全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十一條:集會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十二條:工友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第十三條: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簽報校長備查。 第十四條:事務管理工作檢核結果,得分別予以獎懲。 第十五條:本小組會議,由總務主任負責召集之。平時不定期召開會議,推動所負責業務。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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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高級中學工友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工友係指專門技術工友服務性之普通工友,所謂工友管理係指工友管理係之人事與工作管理事項。 二、工友之人事管理如雇用、待遇、請假與休假、考績與獎懲、退職、撫卹、解雇,悉依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及「勞動基準法」辦理。 三、本校工友管理系統,由總務處負責,並由工友服務單位協助指揮監督。 四、各單位需要工友時,得向總務處申請調派,其工作應聽從其服務單位之指揮。 五、工友應於每日上班時,至總務處簽到,如因工作特殊,經總務處核准者,得免予簽到。 六、本校工友調配原則: 1.按工友性情能力調派適當工作,並明定其職責。 2.各處室工作性質酌派工友專任或臨時服務。 七、各處室依工作需要須派專任工友數暫定如下: 校長室一人、教務處一人、學務處辦公室一人)、軍械室一人、學生宿舍三人、體育館禮堂一人、總務處五人(含木工、泥工、水電工)。 八、未派專任工友服務之處室,其清潔,茶水供應、門窗開關等工作由總務處指派工友臨時服務。 九、本辦法經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